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96/85/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5-10-03
实施日期 1985-10-03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十一月九日
关于工业场所登记之法例,为对家庭式的场所提供了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可能性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对其所制造的产品享有澳门来源的证明。
此项措施需在管制对外贸易活动的法例作出适当相应,以便在现有经营人类别内增设一专系家庭式经营人的类别。
基上所述;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合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所赋予之权,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下条文:
第一条 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号法令第四条修订如下:
第四条(注册)
一、
二、经营人分为下列类别注册:
(A)
(B)
(C)
(D)
(E)
(F)
(G)六类:家庭式生产品
三、
四、五类系为公共机关及企业以及其它之人士登记。虽然该等人士之正常活动非为商业或工业,但可注册,以便进行非规律性对外贸易活动。为此目的,其与二类并列视之。
五、六类系为已登记为家庭式工业场所登记。而经营人之身份,与三类并列视之。
第二条 为注册目的,将三月九日第51/85/M号训令的规定实施于家庭式场所,其生产人之身份,系透过出示家庭式场所登记证证明。
一九八五年十月三日通过
颁行
总督 高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