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22/89/M号训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7-22
实施日期 1989-07-22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七月三十一日
七月二十六第6/86/M号法律引入一海岸公有产权新制度,配合本地区之需要;
为执行该法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必不可少地将本地区港口边缘下定义;
基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按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c项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力, 颁布如下:
第一条 为确定本文件之适用性,澳门地区之港口为:
a) 内港;
b) 外港;
c) 九澳港。
第二条 内港之边缘如附件对应之第一、第二及第三海图所示。
第三条 外港之边缘如附件对应之第四及第五海图所示。*
第四条 九澳港之边缘如附件对应之第六、第七及第八海图所示。*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12/95/M号训令
第五条 前述条款所指称之海图应按年检定,一当证实其上所立之边缘有所改变,应实行重订以替代之。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于澳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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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 文礼治
总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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