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在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5-05-10
实施日期 1985-05-10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五月十一日
在实施《房屋税规章》时发现有需要修订其部分规定。
基于税务行政机关之运作及纳税人之重要利益,有需要实时对该规章引入以下规定,这就是得在例外情况下,透过批示更改该种税捐之征收期间及缴纳方式,但不影响将来对该规章作修改。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经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核准之《房屋税规章》内附加下列第一百三十三条 —A:
第一百三十三条 —A
(期间之更改)
在例外情况下,总督得基于重要原因, 透过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批示,更改本规章 第五章所规定之征收期间及缴纳方式。
第二条 本法规立即开始生效。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高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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