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5-03-21
实施日期 1988-01-13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制定目的)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为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拟定基本工资,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工资之审议)
为审议基本工资,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设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下列机关、团体各派代表及遴聘有关专家学者兼任之,任期二年:
一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二 经济部。
三 财政部。
四 交通部。
五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六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七 行政院主计处。
八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九 台湾省政府。
十 台北市政府。
十一 高雄市政府。
十二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
十三 中华民国全国总工会。
十四 中华民国全国工业总会。
十五 中华民国全国商业总会。
第三条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之组织及其职权)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处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日常事务。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协助工作,由有关单位调兼常事务。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协助工作,由有关单位调兼之。
第四条 (审议基本工资应备之资料)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为审议基本工资,应搜集下列资料并研究之。
一 国家经济发展状况。
二 趸售物价指数。
三 消费者物价指数。
四 国民所得与平均每人所得。
五 各业劳动生产力及就业状况。
六 各业劳工工资。
七 家庭收支调查统计。
第五条 (基本工资之实施)
基本工资经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报行政院核定后公告实施。
第六条 (无给职)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委员、职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或研究费。
第七条 (施行日)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