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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审议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5-03-21 实施日期 198...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5-03-21

实施日期 1988-01-13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制定目的)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为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拟定基本工资,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工资之审议)

为审议基本工资,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设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下列机关、团体各派代表及遴聘有关专家学者兼任之,任期二年:

一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二 经济部。

三 财政部。

四 交通部。

五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六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七 行政院主计处。

八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九 台湾省政府。

十 台北市政府。

十一 高雄市政府。

十二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

十三 中华民国全国总工会。

十四 中华民国全国工业总会。

十五 中华民国全国商业总会。

第三条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之组织及其职权)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处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日常事务。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协助工作,由有关单位调兼常事务。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协助工作,由有关单位调兼之。

第四条 (审议基本工资应备之资料)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为审议基本工资,应搜集下列资料并研究之。

一 国家经济发展状况。

二 趸售物价指数。

三 消费者物价指数。

四 国民所得与平均每人所得。

五 各业劳动生产力及就业状况。

六 各业劳工工资。

七 家庭收支调查统计。

第五条 (基本工资之实施)

基本工资经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报行政院核定后公告实施。

第六条 (无给职)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委员、职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或研究费。

第七条 (施行日)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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