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77/90/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0-12-18
实施日期 2006-04-21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第四章 行动部门(数个警务部、交通部及警察机动部队)。
第五章 辅助及训练部门
关于二月八日第13/86/M号法令核准澳门治安警察厅章程之若干修订撤销澳门治安警察厅章程第二九条
十二月二十六日
鉴于在不妨碍在适当时候会修订治安警察厅章程下,必须将其适应因部队扩展及纳入编制,而引致组织上新的事实;
又考虑到工作能力及效率现时需要对内部组织进行部份的修改;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二月八日第13/86/M号法令通过的澳门治安警察厅章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订如下:
第五条 (组成)
一、治安警察包括:
a);
b);
c)行动部门(警务部、交通部及警察机动部队);
d)辅助及训练部门。
二、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
一、交通部的工作范围遍及本地区全部,目的是管理车辆及行人交通秩序以及对其进行稽查工作。
二、交通部包括:
a)指挥部;
b)办公室;
c)行动科;
d)由情报科指派的初步调查队;
e)交通队。
三、交通指挥部由助理高级警务主任或警务主任主理,并由警务主任或总警司辅助,其职权是对直属部门进行组织、领导及控制。
四、交通部指挥官的另一任务,是将有关交通问题的提议,呈交治安警察厅厅长,作为改善交通以及治安之用。
五、行动科的职权:
a)规划及协调有关交通队范围内的工作;
b)规划及协调为交通队队员所举办的训练;
c)协助警察学校筹划训练用的辅助刊物。
六、调查队的职权是对有关分配到队上的交通意外进行初步调查,以及与情报科初步调查分科保持联络,以协调情报、反情报及治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交通队)
一、每一个市设有一交通分部,名为澳门交通队及离岛交通队直属于交通部指挥官所管辖。
分部包括:
a)指挥部;
b)办公室;
c)交通小组及/或交通站。
二、。
二、。
四、交通小组及/或交通站是在管理车辆及行人交通秩序以及对其进行稽查工作的范围内,具有特别职务的分部,而一般的组成是按照其需要而定,其职权为:
a)根据章程条文或所收到的命令,管理及组织交通;
b)根据法律条文对车辆及行人交通进行稽查工作;
c)对所有车辆及其驾驶者进行稽查;
d)按照上级指示进行治安警卫工作;
e)对违反章程条文者进行起诉及罚款;
f)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及在法定情况下,扣押车辆;
g)执行治安警察厅厅长指定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警察机动部队)
一、警察机动部队是直属于治安警察厅厅长的一个行动部门,为在本地区任何地点,能迅速作出支持,并为进行特别行动而作好准备。
二、警察机动部队的特别职权为:
a)进行反罪恶行动,尤其是对付持枪械者;
b)在涉及狙击手及胁持人质的严重暴力情况下行动;
c)保护高级官员的安全;
d)协助其它行动部门,维持公共秩序及安宁。
三、警察机动部队基本组织如下:
a)指挥部;
b)指挥部的辅助部门;
c)行动科;
d)机动连;
e)特别行动组。
四、警察机动部队指挥部由助理高级警务主任主理,其职权为:指挥、协调及控制所有有关行动、行政及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并由警务主任或总警司辅助。
五、指挥部的辅助部门由办公室、投诉科、储物室、膳堂及工程科所组成,其职权为:
a)对所有出入的文件进行登记;
b)为部队提供所有行政及办公室的辅助;
c)处理所有被部队扣留的人士;
d)委派人员工作;
e)提供交通工具及进行部队物料的保养工作;
f)对设施进行小规模的修理及装修;
g)在可能范围内提供膳食服务。
六、行动科职权为:
a)为各小组选拔人员;
b)规划及协调所有属下部门的培训工作;
c)规划培训范围内的模拟行动;
d)规划及协调,因策划指示及治安警察厅厅长发出的命令所引致的行动;
e)将应用于执行不同任务的有关组织性、新技术及设备的知识保持现代化。
七、机动连是处理内部保安问题的机动分部,由三至五个机动小组组成,由一位警司指挥,直属警察机动部队队长。
每小组由区长或副区长指挥。
八、特别行动组是为面对严重暴力的情况而组成的一个经特别训练及特别装备的分部,由二至三个劫案小组所组成,并由一位警司指挥,直属警察机动部队队长。
每一个劫案小组由一位区长指挥,并由一位副区长担任助理。
九、每一个小组(机动小组或劫案小组)包括五个小队(机动小队或劫案小队),每一小队由四位警员组成,由一位高级警员指挥。
第二条 治安警察厅章程第四及五章内容修改如下:
第四章 行动部门(数个警务部、交通部及警察机动部队)。
第五章 辅助及训练部门
第三条 治安警察厅章程第三十二条 A修改如下:
第三十二条 (一般辅助警司处)
一、一般辅助警司处由总警司或警司领导,直属治安警察厅厅长。
二、一般辅助警司处由一个办公室及数个辅助及稽查科组成。
三、一般辅助警司处的职权为:
a)应行政当局或机关的要求,且得到指挥部的同意,协助该等行政当局或机关,进行调查及其它行动;
b)进行一般来自法律或指定该部门执行的稽查行动。
第四条 撤销治安警察厅章程第二十九条。
第五条 本法规刊登的治安警察组织图表,取替旧图表,并成为治安警察厅章程第五条二款附件A。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十八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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