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85-08-2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律师登录及注销登录,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
第二条 (声请登录应具文件)
律师声请登录,应具声请书,并缴验律师证书,曾为司法人员者,并应缴验最后卸职证件。
前项声请书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第三条 (直接上级高院登录资格)
律师非在地方法院登录并加入律师公会后,不得在其直接上级之高等法院或分院登录。
第四条 (后登录法院之通知)
已登录之律师,复在其他法院登录者,应由后登录之法院,将登录之年、月、日及号数通知前登录之法院。
第五条 (驳回声请)
声请登录之律师,有律师法第二条之情事,或违反同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或有其他不得执行职务之情形者,法院驳回其声请。
第六条 (注销登录)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注销登录:
一 自行声请注销。
二 死亡。
三 撤销资格。
四 其他不得执行职务之情形。
在律师法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外之地方法院另行声请登录者,应注销原登录。
第七条 (驳回注销事由之通知)
法院依前二条规定,驳回声请登录或注销登录者,应将驳回或注销之事由,通知其他登录之法院,其有律师法第二条之情事者,并应函请法务部撤销其律师资格。
第八条 (公告)
律师登录或注销登录,由高等法院按月陈报司法院,并由高等法院检察处按月转报法务部送登法务部公报公布之。
第九条 (施行日)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