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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施行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施行前不能清偿之债务之处理)

破产法施行前不能清偿债务之事件,已由法院或商会开始处理者,视其进行程度依破产法所定之程序终结之,其已进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于羁押之准用)

依破产程序所为之羁押,除破产法已有规定外,准用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第三条 (不适用之规定)

破产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于不能清偿债务之事件,在破产法施行前已处理完结者,不适用之。

第四条 (复权声请之适用)

破产法施行前受破产宣告者,得依破产法第三章第七节之规定为复权之声请。

第五条 (商债清理条例失效)

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自破产法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自破产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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