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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月二十日第六∕八九∕M号法令第五一条一款所指核数师必须在财政司登记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关于二月二十日第六∕八九∕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关于二月二十日第六∕八九∕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0-11-01

实施日期 1990-11-01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十一月十二日

  二月二十日第6/89/M号法令规定,保险公司之常年会计项目应成为核数师公司对外稽核的对象。

  鉴于透过立法而产生的本地区法律体制,规定核数师公司于财政司注册,并有多间此类型公司在该处注册,因而需要对合资格的核数师的任用加以保障,并藉此有助于实质上加强对保险活动之监察。

  基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

  澳门护理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为执行二月二十日第6/89/M号法令第五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只有已于财政司注册之核数师公司被视为可选择的。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各保险公司一九九零及续后经济年度之常年账目。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一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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