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关于二月二十日第六∕八九∕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0-11-01
实施日期 1990-11-01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十一月十二日
二月二十日第6/89/M号法令规定,保险公司之常年会计项目应成为核数师公司对外稽核的对象。
鉴于透过立法而产生的本地区法律体制,规定核数师公司于财政司注册,并有多间此类型公司在该处注册,因而需要对合资格的核数师的任用加以保障,并藉此有助于实质上加强对保险活动之监察。
基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
澳门护理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为执行二月二十日第6/89/M号法令第五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只有已于财政司注册之核数师公司被视为可选择的。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各保险公司一九九零及续后经济年度之常年账目。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一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