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15/90/M号训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0-10-17
实施日期 1990-10-17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在卫生司技术学校内设立一般护理课程,其教学大纲载于本训令之附表内。
第二条 上条所指课程系以中文授课。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报读:
a. 至少具有任何依法认可学制之第十一年级学历者;
b. 年满十六岁者;
c. 谙中文——讲及书写。
第三条 课程科目及实习计划经卫生司司长建议及取得学校委员会之有利意见后,由总督以批示核准。
第四条 完成课程之合格学生将获发给护士文凭。
第五条 学校应以课外活动形式确保葡语之教授,以便学员达致进入公共行政人员编制职位所要求之法定最低语文程度。
一九九零年十月十七日于澳门政府
着颁行
附件:一般护理课程之教学大纲
第一年
科目 每年所修时数 学分
解剖学及生理学 100 6.5
护理学 180 12
社区卫生护理 50 3.5
人类学及社会学 30 2
生物物理学及生化学 40 2.5
药物学 30 2
微生物学 40 2.5
营养学 30 2
病理学及治疗学 50 3.5
精神病学 30 2
传染病学 30 2
专业道德 15 1
教学方法入门 15 1
总数(理论培训) 640 42.5
实习
各类护理服务部门 120 4
分娩室及产后服务部 90 3
初步护理服务部 120 4
总数(实习) 330 11
第二年
科目 每年所修时数 学分
内外科护理 250 16.6
病理学及治疗学 100 6.6
儿科护理 65 4.3
精神科护理 65 4.3
儿科 25 1.6
精神科 25 1.6
总数(理论培训) 530 35
实习
外科部门 210 7
儿科部门 150 5
精神科部门 60 2
颐老之家 90 3
总数(实习) 510 17
第三年(专人指导下之专业实习)
实习
外科部门 324 10.8
内科部门 324 10.8
儿科部门 324 10.8
初步卫生护理部门 324 10.8
急诊部门 144 4.8
可选择之部门 144 4.8
总数 1584 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