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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各局处室组织规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0-05-01 实施日期 198...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0-05-01

实施日期 1980-05-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本规程依照“中央银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订之。

第二条 “中央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设下列各局处:

一、业务局。

二、发行局。

三、外汇局。

四、“国库”局。

五、金融业务检查处。

六、经济研究处。

七、秘书处。

八、会计处。

本行为处理特定事务,得设各种委员会。

第三条 本行得聘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办事之处所,称法律顾问室。

第四条 本行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设人事室。

第五条 业务局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银行存放款利率之拟议及公告事项。

二、关于银行存款准备金之收存及其比率之拟议及公告事项。

三、关于银行存款及特种存款之办理事项。

四、关于重贴现、对银行短期融通及对银行中长期放款之再融通事项。

五、关于银行票据交换与清算事项。

六、关于“国库”透支及短期库券之承受事项。

七、关于公债、金融债券及短期票券之买卖事项。

八、其他有关业务事项。

第六条 发行局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券币发行之设计办理事项。

二、关于发行准备金及库存券币之保管及收付事项。

三、关于券币之印铸事项。

四、关于券币印铸材料之准备保管及保险事项。

五、关于券币发行费用预算之编制事项。

六、关于印制、造币两厂业务之督导事项。

七、其他有关发行事项。

第七条 外汇局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外汇调度及收支计划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及其督导事项。

三、关于调节外汇供需,以维持有秩序之外汇市场事项。

四、关于外汇收支之核算、统计、分析与报告事项。

五、关于民营事业外国借款经指定银行之保证及其管理、清偿、稽催之监督事项。

六、关于外国汇款之审核、外国票据、证券及外国货币买卖事项。

七、其他有关外汇业务事项。

第八条 “国库”局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国库”存款户之经理事项。

二、关于机关专户存款之经理事项。

三、关于库款之转移及转汇事项。

四、关于库款资金之调拨事项。

五、关于库款财物之保管事项。

六、关于“中央”政府公债及“国库”券之经理事项。

七、关于捐款及献金之经理事项。

八、关于委托代理“国库”业务及督导事项。

九、其他有关“国库”经理事项。

第九条 金融业务检查处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金融机构业务之检查事项。

二、关于金融机构报表之稽核事项。

三、关于金融机构业务之辅导纠正及改进事项。

四、关于金融机构业务方针之检讨及拟议事项。

五、关于金融业务综合报告之编撰事项。

六、关于金融机构资料之搜集及整理事项。

七、其他有关金融业务检查事项。

第十条 经济研究处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银行制度与业务之研究事项。

二、关于金融货币政策之研究事项。

三、关于外汇及国际收支情势之研究事项。

四、关于金融统计之编制及分析事项。

五、关于资金流量之编制及分析事项。

六、关于国际经济金融资料之搜集及分析事项。

七、关于本行出版书刊之编辑事项。

八、关于国际金融机构之资料供给及交换事项。

九、其他有关经济研究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文书处理、缮校、收发、稽催及档案管理事项。

二、关于全行文稿之综核事项。

三、关于印信典守及颁发事项。

四、关于各种重要会议议程编拟与记录整理事项。

五、关于本行产业之管理、租售、营缮及保险等事项。

六、关于总务及管理事项。

七、其他不属于各局处室主管之事项。

第十二条 会计处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行会计制度之拟订及帐务之处理事项。

二、关于各局处、各分支机构及附属事业机构等有关岁计、会计事务之指挥监督及本行业务统计事务之办理事项。

三、关于预决算之编制审核事项。

四、关于现金、票据、证券、财物之检查事项。

五、关于各项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等之稽核事项。

六、关于财物、业务、检查报告之审核事项。

七、关于本行会计人员之遴选、训练、奖惩、考绩之拟办事项。

八、其他有关会计、会计、统计及稽核事项。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掌理关于法律事务之研议事项。

第十四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行员之任免、迁调、登记、调查及保证事项。

二、关于行员之考绩、考勤及奖惩事项。

三、关于行员薪级之核拟事项。

四、关于行员之进修及训练事项。

五、关于行员之退休、抚恤及福利事项。

六、关于人事规章之拟订事项。

七、关于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八、关于忠诚调查事项。

九、关于端正政治风气事项。

十、关于安全防护事项。

十一、关于保防教育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人事事项。

第十五条 业务局设下列各科:

一、文书科。

二、会计科。

三、出纳科。

四、存款科。

五、贴放科。

六、调拨科。

七、票据交换科。

第十六条 发行局设下列各科:

一、文书科。

二、会计科。

三、出纳科。

四、券币科。

五、厂务科。

第十七条 外汇局设下列各科:

一、文书科。

二、会计科。

三、业务科。

四、外汇交易科。

五、国际资金及汇款审核科。

六、外汇稽核科。

七、签证科。

八、外汇资料科。

九、资金调度科。

第十八条 “国库”局设下列各科,必要时得设置收支处:

一、文书科。

二、会计科。

三、出纳科。

四、总分库科。

五、岁出科。

六、岁入科。

七、存汇科。

八、债保科。

第十九条 金融业务检查处设下列各科:

一、文书科。

二、检查科。

三、调查研究科。

四、考核科。

五、资料科。

第二十条 经济研究处设下列各科:

一、文书科。

二、经济科。

三、国际经济科。

四、金融统计科。

五、国际收支统计科。

六、资金流量统计科。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设下列各科:

一、文书科。

二、机要科。

三、总务科。

四、房产科。

五、出纳科。

第二十二条 会计处设下列各科:

一、文书科。

二、岁计科。

三、会计科。

四、稽核科。

五、业务统计科。

第二十三条 人事室依人事法令之规定分组办事。

第二十四条 各局处置局长、处长各一人,并得视业务之繁简,各置副局长、副处长一人至三人,由总裁提清理事会任用之。

局长、处长秉承总裁、副总裁之命,处理各该局处业务,副局长、副处长辅佐之。

第二十五条 本行置顾问及行务委员若干人,由总裁提请理事会同意聘派之。

第二十六条 业务局置襄理六人至十人,专员十二人至十八人。

第二十七条 发行局置襄理四人至六人,专员六人至九人。

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置襄理九人至十四人,专员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

第二十九条 “国库”局置襄理六人至十人,专员十四人至二十人。

第三十条 金融业务检查处置稽核六人至九人,副稽核四人至八人,专员四人至十人。

第三十一条 经济研究处置研究员六人至十二人,副研究员六人至十人,专员四人至七人。

经济研究处有必要时,得陈请总裁聘派特约研究员,办理各项指定之研究事项。特约研究员为无给职。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置秘书六人至十人,专员八人至十六人。

第三十三条 会计处置会计二人至五人,稽核二人至五人,专员六人至十人。

第三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由总裁指定法律顾问一人主持,并得酌置助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专员六人至八人。

第三十六条 秘书、襄理、会计、稽核、副稽核、研究员、副研究员、一等、二等、三等及四等专员,均视各局处室业务需要,由总裁派充之。

秘书、襄理、会计、稽核、研究员、一等专员,办理总裁、副总裁及主管指定或交办事项。

秘书、襄理、会计、稽核、研究员,得因业务需要及督导便利,兼任科主任。

第三十七条 各科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五人,办事员、助员、练习员,视各科事务之繁简配属之,并得酌用雇员,各科得分组办事,每组置领组一人。

第三十八条 各科主任、副主任以次人员之任免,依照本行人事管理准则之规定办理之。

第三十九条 会计处与人事室之组织及人事,除主计及人事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依照本规程办理。

第四十条 各局处室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达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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