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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东方基金会」行政公共利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6/89/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3-07 ...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6/89/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3-07

实施日期 1989-03-07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三月八日

东方基金会由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八日创立,后经葡萄牙共和国政府透过同年六月十四日内政部部长之训令予以认可,该训令公布于七月十三日第二组共和国公报。

按照上指基金会章程规定,基金会应在澳门设有一办事处,故此,该基金会向澳门总督申请宣告其为行政公益法人。

在澳门法律体系内,有关赋予行政公益法人资格之事宜,系由一九三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3229号法令(海外行政改革)所规范,该法规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私人创立之实体须连续五年实现其章程所定之属整体利益之宗旨,方获赋予行政公益法人资格。

在共和国,关于成为公益法人之宣告系由十一月七日第460/77号法令规范,该法规并不在澳门生效,而其中就上指在时间方面之要件,该法规容许在例外情况下得予以免除。

鉴于在本地区对宣告成为行政公益法人此事宜作出规范之法规,在其所订之制度中某些方面可能不符合目前之实际情况,但现时并非是对该制度进行整体检讨之适当时候;

另一方面,对于东方基金会之情况,考虑到其设立时之专门情况以及其拟实现之属整体利益之重要宗旨,立即认可其为行政公益法人应是合理的。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

为一切法律效力,其中包括税务方面之效力,尤其是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第1678号立法性法规所载者,宣告东方基金会为行政公益法人。

第二条 (义务)

作为行政公益法人,东方基金会有下列义务,但不影响其它法律或其章程所规定之义务:

a)每年向澳门总督送交完结年度之工作报告及帐目;

b)通知澳门总督有关其章程之任何修改;

c)向有权限要求提供资料之官方实体提供所要求之资料;

d)在能力范围内协助本地区及地方行政当局提供服务。

第三条 (宣告之效力之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行政公益法人之宣告及因该宣告而生之优惠:

a)基金会之撤销;

b)基金会不再谋求实现属整体利益之宗旨或不再与行政当局合作,以致宣告其为行政公益法人变为不合理时,经总督作出批示予以终止。

一九八九年三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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