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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出对为人拾获交到有关当局如保安部队属下各机构及市行政局候领之遗物消失时效期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1/78/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8-04-15 实...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1/78/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8-04-15

实施日期 2006-04-21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四月十五日

独一条 凡为人拾获而交到有关当局如保安部队属下各机构及市行政局候领之款项及对象,于民法第一千三百二十三条二款所指之一年期限告满后,倘再过三个月,有权领取之人士仍未到取,则消灭时效而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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