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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护建筑物、风景及文化财产委员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56/84/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4-06-30 ...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56/84/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4-06-30

实施日期 1984-06-30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第一章 概则

第一节 设立、职务及职权

第二节 已甄别之纪念物

第三节 已甄别的组合体

第四节 已甄别的地方

第五节 保护区

第六节 对文化财产的维护及复原之税务鼓励

第七节 考古的发现及有价物

第八节 建筑的计划

第二章 委员会

第一节 组织及职权

第二节 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 最后条文

六月三十日

建筑、景色及文化财产的保护

第一章 概则

第一节 设立、职务及职权

第一条 (设立)

按照九月四日第43/82/M号法令第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设立保护建筑、景色及文化财产委员会,以取代现有的维护澳门都市、风景及文化财产委员会。前者系一个技术咨询的组织,及在澳门文化学会之文化财产部门内从事工作。

第二条 (职务)

一、委员会负责促进及协助保护本地区的文化财产,尤其是透过对无论因法律之明文规定,或该学会指导委员会主席的决定而提交的一切事项,作出意见。

二、下列事项亦属委员会的职务:

A 对目录的计划和提案,以及本地区文化及自然财产的研究、甄别及保护予以审议;

B 对财产的维护及提高其价值的订定方针方面予以合作,以及在与有关机关联系下确保对财产的修葺、复原及适当的享用。

三、对目的在维护文化财产的事项,委员会得主动作出意见及提议。

第三条 (职权)

在执行职务时,委员会尤其有下列职权:

A 对具有考古、人种学、科学、历史、建筑、艺术或景色价值可观的纪念物、组合体及地方的甄别或对甄别的检讨,作出意见;

B 对已被甄别的组合体和地方,以及已被甄别之文化不动产保护区的界定,作出意见;

C 对拟在已甄别的纪念物组合体和地方,以及有关保护区进行的任何工作或更改计划,作出意见;

D 对属本地区公有的已甄别纪念物、以及已甄别组合体所包括的不动产的用途、修葺及装饰,作出意见;

E 对于已甄别的纪念物,及属已甄别的组合体及地方,或在被保护区内的不动产及地段的转移情况是否适宜行使优先权,作出意见;

F 鉴于学会指导委员会主席的决定,而对于已甄别的纪念物、组合体和地方,以及保护区所进行的工程,执行技术协助的职务,并对未获准或已获准但不正确或不完善地进行中的任何工作,建议暂停;

G 对私人或政府所进行的,且系以任何方式涉及已甄别的文化或自然财产的任何调整计划、都市化计划及细则研究,作出意见。并参与本地区政府委托编制该等计划的委员会或小组的工作;

H 与其它无论公或私机构或人士合作,以便本地区的部市化及调整计划,必须关注到文化有价值物的保护,以及与业经编定或?辶畋嘀莆?护特别计划互相配合;

I 对本地区文化财产有系统编目的组织及经常使之符合实况,及对所采取用的办法、编制目录、编制目录册及纪录之工作的配合、以及所搜集资料的发表及公布,作出意见;

J 对于作为动力及享用以促进及提高文化财产的文化及教育价值的适当措施,作出意见,并关注该财产的社会及经济价值。

第四条 (文化财产)

一、为本法令之目的,以下所指者被视为有形的文化财产:

A 纪念物:在考古、历史、人种学、艺术或科学观点具有特别价值的纪念性建筑物、雕刻品或绘画、铭刻品、资料、资料组合或结构;

B 组合体:在建筑、都市化、美化、历史或社会文化观点具有特别价值,且因其建筑、及其统一、以及与风景相配,或因其属同种类之建筑物与空间的组合体;

C 地方:人与大自然的共同创作,而按其美感或在考古学、历史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特别价值者;

D 代表?迦说拇丛欤?又或大自然或技术的发展之表现或证明,而具有文化意义的不动产,包括在不动产内或曾从不动产内搬移、埋藏或沉于水中,或在考古学、历史学、人种学、科学、技术及文献方面有意义的地方被发现者;

E 过去及现在的、且具有艺术、考古、人种学、历史、科学、技术及文献价值的画、雕刻品、绘图、织造品、考古学物种、常用的工具或物品;

F 宝贵的手抄本、罕有的书籍及其它印刷品(尤其是古籍),具有特别价值的文件及刊物,包括摄影及电影的物种、声音及其它纪录;

G 过去及现在的,具对史前学、考古学、历史学、人种学、文学、艺术及科学而言,被视为有价值的、而属宗教或世俗性质的所有其它财产。

二、凡属本地区文化传统而系无形者,均被视为无形文化财产,但为?逦?护及发表之目的,应成为图解及视听纪录的对象。

第二节 已甄别之纪念物

第五条 (已甄别为纪念物之名表)

在澳门地区已甄别的纪念物、包括具有第四条一款A项所指特征之楼宇,而为本法令之附表所指者。

第六条 (纪念物的保护及利用)

一、对于已甄别的纪念物,在虽听取委员会之意见但未获总督核准之前,不得全部或局部将之摧毁或进行更改、扩建、加固或修葺的任何工程。

二、对于已甄别纪念物的利用,亦应于事前取得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 (已甄别纪念物的转移)

一、已甄别纪念物的转移,经常应成为委员会的事前意见及政府核准的对象,而政府为将已甄别纪念物列入本地区的公有范围内,得行使优先权,而系较任何其它的合法优先权更为优先者。

二、只当出示核准转移批示的认证副本时,公证员方得签署引致已甄别纪念物转移的契约。

第八条 (已甄别纪念物的保养)

一、负责保养已甄别为纪念物之业权人或保有人,须进行政府于听取委员会意见及经事前进行检验后,而对其维护认为需要的工程。

二、上款所指检验,将由三名专门人员进行,其中两名由委员会另一名由有关纪念物业权人或保有人所委派。

三、倘一款所指的工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或完成时,政府得?辶罡玫裙こ逃尚姓?当局有关部门进行,其费用由业权人或保有人负责;倘上述人士证明其无能力支付工程费用时,则由行政当局负责。

四、上款所指工程支付费用的信贷,对有关纪念物较诸税务更为优先。

第九条 (已甄别纪念物的征用)

因业权人的责任而危及已甄别纪念物的维护时,经事前听取有关业权人及委员会之意见后,政府得对已甄别纪念物进行征用。

第三节 已甄别的组合体

第十条 (已甄别为组合体之名表)

在澳门地区已甄别的组合体系在本法令之附表所指者。

第十一条 (对不动产的维护)

一、对已甄别组合体内不动产的兴建、其全部或局部的破坏以及为更换组成该等组合不动产之任何工程,在未得委员会之事前意见时,将不得进行。

二、倘委员会不在第三十四条一款所指期限内作出意见时,则被视为已作出;但倘总督核准其延期者除外。

第十二条 (不动产或地段的转移)

一、列入已甄别组合体内不动产或地段的转移,经常应成为委员会的事前意见及政府核准的对象,而政府得使用优先权将该项转移列入本地区公有范围内。而该优先权较诸任何其它的合法优先权更为优先。

二、在此情况,可援引第七条二款之规定。

第四节 已甄别的地方

第十三条 (已甄别为地方的名表)

一、在澳门地区已甄别的地方系在本法令附表所指者。

二、除一款所指地方外,具有意义的形状、美丽或罕有的树木而成为大众显然关注的因素者,在未得委员会的事先意见,不得砍除或修剪。

第十四条 (在已甄别地方内之限制)

一、须听取委员会的事先意见,始得在已甄别地方范围内进行下列工程:

A 新楼宇或设施的兴建;

B 对现有的不动产全部或局部予以重建、改建、扩建、加固、修葺或拆卸。

二、在此情况,可援引第十一条二款之规定。

第五节 保护区

第十五条 (定义)

保护区系已甄别为纪念物、组合体及地方的自然或建筑之周围、且系保护其感观或因空间或美观的理由,而与其互相有关系,并成为该等财产不可缺少的部份。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的限制)

一、未得委员会的事前意见,对于已甄别为纪念物,组合体及地方的保护区内存有的不动产,不得核准拆卸、新的兴建或有关改建扩建、加固或修葺的任何工程。在此情况,可援引第十一条二款之规定。

二、在有适当理由的情况,政府透过委员会之意见将得在保护区内指定不可兴建的区域,而在该区域内将不得兴建新的建筑物,并确保有权按有关因公用而征用的现行法律,对禁止兴建的地段业权人,申请征用其它地段。

三、经听取委员会意见后,文化财产部门将对保护区内的兴建或重建工程之进行,得建议建筑计划应遵的一般规则。

第十七条 (保护区的公布)

经总督之核准,澳门文化学会将公布确定已甄别为文化有价物的保护区图则。

第六节 对文化财产的维护及复原之税务鼓励

第十八条 (范围)

为着本节的效力 ,不但本身已甄别的楼宇系被视为「已甄别楼宇」外,按照将来生效之法例规定,凡列入已甄别的组合体及地方以及保护区内的楼宇,亦被视为「已甄别楼宇」。

第十九条 (市区房屋税)

一、已甄别楼宇倘曾进行维修或复原工程,且价值不少于澳门币五万元者,则在维修情况良好的期间内,享有市区房屋税的豁免。

二、为着上款所指的效力,所进行的工程须事先获得澳门文化学会的有利意见方予承认,该项意见将由有关设计递交该学会之日起计三十天期内发出,倘有关人士在此期间内并无接获任何通知时,该设计则被视作默许论。

三、为着本条一款所指豁免的效力,对不动产之被列入已甄别楼宇,有关工程的进行及其价值,将由澳门文化学会予以证明。

第二十条 (市区房屋税——临时豁免)

一、市区房屋税章程第九条所指的临时豁免,只在已甄别楼宇与区的都市化特征配合时,方予实施。

二、为着给予有关豁免的效力,对于是否符合上款所要求条件的证明,系属澳门文化学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营业税)

一、对设于已甄别楼宇内的工商业场所,倘其东主曾对该楼宇进行维修及复原工程,则有关营业税将获减半。

二、上款所指的减税,于维修及复原工程完成后五年内有效。

三、为着上述各款的效力,维修工程价值将不得少于澳门币五万元,并由澳门文化学会予以证明。

第二十二条 (所得补充税及职业税)

一、当已甄别楼宇按照第十九条规定享有市区房屋税豁免时,该等楼宇的签立买卖行为豁免所得补充税。

二、已甄别楼宇的维修或复原工程之费用,将得在负起有关负担之个人或多人所支付之补充税内分期十年扣除,且不论该等人士系该等楼宇的业权人或承租人,但须符合本法令第十九条二款所指条件者。

三、倘上款所指受益人的收益系不须计算补充税时,则以五年为期在职业税款内扣除。

四、在二及三款所指的情况,该等扣除将在工程完成当年有关税款内扣除,但倘有关征税凭单经已办妥时则除外,而在此情况,将在有关下年度的税款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物业转移税、遗产及赠予税)

一、倘已甄别楼宇按照第十九条规定享受市区房屋税的豁免,则进行转移时,亦享受物业转移税、遗产及赠予税的豁免。

二、倘在转移后十年内进行拆卸,则不执行一款所指的豁免,而在此情况,须缴纳一款所指之应缴税项。

第二十四条 (间接税)

专用于已甄别楼宇维修及复原工程之材料及设备的进口,豁免按照现行法例所定的任何税项,但该等工程的进行须事先获得澳门文化学会的有利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优惠的给予)

一、本法令所指的税务优惠,必须由享有该等优惠的人士透过申请书提出,并附同作为事实根据的充分证明。

二、为本法令所定优惠给予之延续效力,在关系人要求下,澳门文化学会在十五天期内将发出楼宇维修情况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限额的修订)

本法令第十九条一款及第二十一条三款所订定的最低限额,经澳门文化学会的建议,将可由总督以训令方式修订之。

第七节 考古的发现及有价物

第二十七条 (考古的发现)

一、当由于挖掘或其它工作而在公地或私人地段发现遗迹、铭刻、硬币,或具有考古、历史、人种学或艺术价值的其它物品时,将应立即通知澳门文化学会,以及暂停有关工作,直至委员会建议适宜的措施为止。

二、上述所指物品将得由政府或具有公权的多人承购,以便适当地存放于博物馆或其它适当地方。

第二十八条 (传统的建筑或装饰部份)

来自拆卸楼宇、具有历史、艺术、人种学或科技利益、而属传统的建筑或装饰部份,亦将得由政府或具有公权的多人承购,并由澳门文化学会研究其再利用。

第八节 建筑的计划

第二十九条 (技术员的资格)

对在已甄别的纪念物、组合体及地方,以及有关保护区内所进行的建筑工程计划,必须由划则师制订、签署及负责有关工程的指导。

第二章 委员会

第一节 组织及职权

第三十条 (组织)

一、保护建筑、景色及文化财产委员会系由澳门文化学会指导委员会主席主持,其它成员包括文化学会之文化财产部门主任,以及由总督从有资格及有声誉的人士中委任六名委员所组成。

二、委员的委任期为一年,可续期及被委任者随时得被替换。

三、经委员会之建议及总督的核准,对处理事项有特别才能的人士,得临时加入委员会,并对该等事项拥有表决权。

四、澳门文化学会指导委员会主席,对于保护建筑、景色及文化财产委员会主席之职权,将得授予文化财产部门主任。

第三十一条 (主席)

委员会主席之职罐如下:

A 领导委员会的工作及确保其成员之间的协调;

B 召开会议并指定成为有关议程的事项;

C 将审议的案卷分发予认为适宜委托编制意见书草案的委员;

D 将须由上级决定的事项送交学会指导委员会;

E 倘需要时,行使最后表决权;

F 行使委员会所拥有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二条 (委员)

委员之职权如下:

A 对委员会须作出意见的有关事项,编制意见书;

B 讨论及议决委员会所审议的事项;

C 注视本地区建筑、景色及文化财产的保护,并对其保护、维修、复原、使产生活力及重现生气,建议可能有贡献的任何措施。

第二节 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的工作)

一、委员会每周按主席指定的日期举行平常会议一次,倘有工作需要或大部份成员要求下举行特别会议。

二、当大部份成员出席时,委员会得召开会议及作出议决。

三、编制委员会会议的会议录,并由出席成员以及负责编制的公务员签署。

四、为着处理事项的适当审议,委员会将得要求机关提供认为需要的文件。

第三十四条 (意见的作出及确认)

一、委员会的意见系由接到引致提出意见的文件后一个月内作出,而意见书将应载有处理问题的明确及简要陈述,以及所采取立场的基础。

二、上款所指的意见书须由澳门文化学会指导委员会主席送交总督或总督所授权之人士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计划的资料)

为着委员会所作意见而提交之案卷作迅速及正确的审议起见,除倘属改建计划必须载有已绘图的所有部份及指明常用的颜色外,该等案卷还须载有下列资料:

A 一比一千的最新资料地形图,明确指出所欲兴建或改建楼宇的位置,以及有关街道的准线;

B 最少为一比一百之直立图,而在主要的直立图中指明倘有之毗连楼宇最少长度为十公尺的正面线条;

C 最少为一比二十的正面主要明细图;

D 地方的照片;

E 说明及证明的备忘,不但对所进行的各项工程,且在各正面的批荡说明所采用的物料及颜色。

第三章 最后条文

第三十六条 (合作的义务)

一、公共机构及私人有义务透过澳门文化学会,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委员会执行其职务所需的合作。

二、对于已甄别纪念物、组合体及地方的保护方面,各机关有责任提供合作,并对其稳固可能受到的任何危险,以及把为该目的认为适合之其它资料通知学会。

第三十七条 (对已甄别为有价物名表的修订)

已甄别纪念物、组合体、地方的名表,将得由总督以训令修订之;倘不动产属私人者时,则在听取业权人的意见后为之。

第三十八条 (交换)

政府将得与已甄别纪念物,或列入组合体地方及保护区之楼宇或地段的业权人协商,及按土地法规定的批给制度,以政府地段与之交换。

第三十九条 (释疑)

对在执行本法令所出现的疑问,将由总督以批示解决。

第四十条 (原有法例的撤消)

撤消八月七日第34/76/M号法令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2/77/M号法令、以及与本法令有抵触的所有其它规定。

附 件*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83/92/M号法令

已甄别之纪念物,楼宇,组合体及地方名表:

A、澳门市

——圣奥斯定堂(冈顶)

——圣安多尼堂(花王堂)

——圣玫瑰堂(板樟堂)

——圣母圣德堂

——圣老楞佐堂及其前地

——大堂

——圣若瑟修院及圣堂,包括其前地及石级

——大三巴牌坊(前天主圣母堂),包括前地及石级

——妈阁庙

——康公庙

——观音仔庙

——观音堂

——莲?堂?

——哪?鹈恚ㄔ谀默鹈硇毕铮?

——哪?鹈恚ń?大三巴牌坊)

——包公庙

——望五炮台

——烧灰炉炮台

——东望洋炮台

——中央大炮台

——妈阁炮台

——马交石炮台

——圣方济各的围墙及堡垒(加思栏)

——关闸拱门

——总督府

——竹仔室总督官邸

——市政厅大楼

——仁慈堂大楼

——港务局大楼

——陆军俱乐部大楼

——贾梅士博物院大楼

——伯多禄五世剧院

——座落岗顶前地三号之纪念何东爵士文化中心大楼

——座落西坟马路六号之澳门社会工作处大楼

——峯景酒店大楼

——大西洋银行大楼

——宝血修院

——座落西湾街之利玛窦学校大楼

——座落西湾街十七号之怡和住宅大楼

——座落白头马路之岭南学校大楼,又名快乐别墅

——卢廉若春草堂

——十月初五街六十四号碉堡形押店

——板樟堂街六号碉堡形押店

——道德巷三号碉堡形押店

——炉石塘碉堡形押店

——耶稣会纪念广场四及六号楼宇

——美副将大马路十三、十五及十七号楼宇

——板樟堂前地十四号楼宇

——大堂前地一、三及五号楼宇

——座落岗顶前地1-A之利玛窦院

——天神巷(?)廿四号楼宇

——水坑尾街廿九号楼宇

——伯多禄局长街廿六及廿八号楼宇

——南湾街八十三及一○七号楼宇

——大堂巷七号楼宇

——十月初五街一四六号中药店

——十月初五街一五九号六国饭店

——伯多禄商业学佼大楼

——高士德马路三——A号楼宇

——地厘古工程师马路四号楼宇

——莲?堂砀浇?刻有徽号之石块

——通往望厦球场石级附近刻有徽号之石块

2.组合体:

——望德堂坊

——荷兰园大马路由卫生司大楼至九十五号G楼宇之组合体

——议事亭前地

——亚婆井前地及龙头里

——大堂前地

——板樟堂前地

——岗顶前地

——福隆新街及福荣里

3.地方:

——由澳?Υ笄胖谅韪笈谔ㄖ?海旁

——妈阁山

——西望洋山

——加思栏花园

——东望洋山

——美副将营地

——卢廉若花园

——白鸽巢花园

——东印度基督教坟场

——马交石山

——望厦山

——育洲山

B、离岛

1.纪念物

——凼仔观音庙

——凼仔码头附近炮台

——路环谭公庙

——路环天后庙

——路环黑沙海滩南部之考古站

2.组合体

——凼仔嘉模圣堂及海边马路,包括附近前地、公园、及政府楼宇

——路环圣方济各前地及圣堂,包括圜绕该处之楼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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