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2-12-30
实施日期 1991-04-15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填报免税额申报表之义务人及其填报之内容)凡公教军警人员及公私事业或团体按月给付职工之薪资,除依所得税法准予免征所得税者外,所有薪资之受领人,均应向其服务机关、团体或事业之扣缴义务人填报免税额申报表,载明其依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准予减除免税额之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等事项。
第二条 (结婚、离婚、死亡等异动之通知扣缴义务人)
薪资受领人于年度进行中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于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将异动后情形,另依前条规定填表通知扣缴义务人。
一 结婚、离婚或配偶死亡。
二 受扶养亲属人数增加或减少。
第三条 (单独列册记载办理异动登记)
扣缴义务人于接到薪资受领人填报之免税额申报表后,应单独列册记载,遇有异动通知者。并应办理异动登记。
第四条 (扣缴之方法及起算期日)
扣缴义务人于每月给付薪资时,应按各薪资受领人有无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适用薪资所得扣缴额税额表之规定,就其有无配偶、受扶养亲属人数及全月薪资数额,分别按表列应扣税额,扣取税款。但依薪资所得扣缴税额未达起扣标准者,免予扣缴。
薪资受领人遇有第二条规定异动时,其为结婚或增加受扶养亲属人数者,扣缴义务人应自其异动发生之月份起,依异动情形办理扣缴;其为离婚、配偶死亡或减少受扶养亲属人数者,应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其异动情形办理扣缴。
第五条 (对未依法填报免税额申报者之扣缴)
薪资受领人不依办法规定填报免税额申报表者,视同无配偶及无受扶养亲属,按全月给付总额,依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无配偶及无扶养亲属人数栏之扣缴税额办理扣缴。
第六条 (非固定性薪资所得之扣缴)
薪资受领人除按月给付之薪资以外尚有职务上或工作上之奖金、津贴、补助费等非固定性薪资者,如系合并于按月给付之薪资一次给付者,可就给付总额依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扣缴税款;其非合并于按月给付之薪资一次给付者,应按其给付金额扣取百分之六。薪资受领人之兼职所得,应一律按给付额扣取百分之六。
第七条 (扣缴、免予扣缴薪资所得受领人资料之申报及扣缴、免予扣缴凭单之填发)
扣缴义务人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扣缴及免予扣缴薪资所得税额之受领人(包括按日计算并按日给付之临时工)姓名、住址、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及全年给付额,依规定格式,申报该管稽征机关,并应于二月十日前,将扣缴及免予扣缴凭单填发纳税义务人。
第八条 (得免予扣缴与得免列单申报之情形)
薪资所得依本办法规定,每月应扣缴税额不超过新台币四百元者,得免予扣缴。对同一纳税义务人全年给付金额不超过新台币五百元者,并得免依所得税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列单申报该管稽征机关。
第九条 (表式之订定)
本办法适用之有关表式,由财政部订之。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