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再修正经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第1649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重新公布
鉴于已建议修改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订立之博彩专营特许合同之若干条款,并得到上级许可;
故有必要对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第1649号立法性法规修改之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之若干规定作出修改,使之与上述合同之新条款相配合;
澳门总督行使《宪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所赋予之权限,并根据政府委员会之表决,命令:
第一条 经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第1649号立法性法规修改之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二条及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修改如下:
第二条 仅赌场或经省政府核准之专作被特许人经营博彩用途之屋宇,才获准许经营博彩。
附款一:特许期间内,除正在兴建之赌场外,目前之被特许人尚须继续经营“市政泳池”之赌场、一个与“澳门皇宫”同级之典型水上赌场,以及另一个将由被特许人向省政府明确指出之地点,其须经省政府在听取政府委员会意见后核准。
附款二:现有之两个临时赌场按照政府与博彩被特许人所协议之期限及条件关闭。
第五十一条 附款四:逾期完成工程不超过二百四十日者,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罚;
如为旅游综合体“赌场酒店”之第一期工程,则每延迟一 日科处澳门币二千五百元之罚款;如为其第二期工程,则每延迟一日亦科处澳门币二千五百元之罚款;
如为本省与香港间之普通海路航线,而该航线按照将订定之有关合同规定获配备“水翼船”式快速船及一艘属现时在该航线使用类型之旧式船,则每延迟一日科处澳门币一千五百元之罚款;
如为按照有关合同所指之方法而开挖通往外港及内港之航道之挖泥工程,则每延迟一日科处澳门币五百元之罚款;
如为本省外港之码头及有关站台之工程,则每延迟一日科处澳门币一百二十五元之罚款;
如为外港之都市化及整治之工程,而已获政府核准之有关工程计划分为八个单元,则对每个单元延迟一日科处澳门币一百元之罚款;
如逾期二百四十日以上,则科处上述金额两倍之罚款;
第二条 本法规立即开始生效。
命令公布并履行本法规之规定。
一九六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于澳门总督府
总督 嘉乐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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