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财税三字第八九四四七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要点
本府为配合修征契税条例实施,加强契税稽征,充裕地方财源,特订定加强契税稽征业务实施要点如下:
(一) (不动产监证)
关于不动产监证
1、乡镇市区公所办理不动产监证,应设置专簿逐笔登记,以利查核。
2、不动产移转申请监证时,应先查明并无违反强制规定后,方予监证。
3、不动产监证,应依序办理,不得任意延压。
(二) (稽征程序)
关于稽征程序
1、契税申报案件,应依公文处理程序,由总收发收转,并按收文先后,逐一编号,加附公文登记表,转送业务单位办理。
2、契税义务人申报契税时,应检附证件:(甲)典、卖、交换、赠与、分割契约及占有凭证(均应购用公定契纸)。(乙)不动产权利书状,其无权利书状者,应提出合法证明文件,如缴税收据,建筑执照及使用执照等(丙)依公证法办理公证者,应检附公证书。
3、契税经办人于收到契税申报案件时,应按收文次序,登入公文处理登记簿,并应于十五日内审查完竣,查定应纳税额,发单通知缴纳。
4、纳税义务人所送表件,如认为有欠完备或有疑问时,应于收件后七日内以书面通知补正或说明。
(三) (契价审查)
关于契价审查
不动产买卖如包括土地及地上竹木在内者,应并价课征契税,此项地上竹木之估价,应会同林务或建设单位之技术人员实地调查其种类、数重及单价等,妥为估定,俾符实际。
(四) (资料搜集)
关于课税资料搜集
1、新建房屋申请设籍,在都市计划范围内者,应查验建筑执照所载建造人姓名与申请设籍之房屋所有人姓名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应查明其为买卖抑为赠与,分别按买卖或赠与契税税率课征契税,并依契税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2、房屋税经办人对纳税义务人申请变更纳税名义案件,应查明是否业经报缴契税,如未报缴,应即通知主办契税单位补征,俟其完纳后,再予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应予议处。
3、税捐稽征处应定期派员前往辖内各公营事业机构,人民团体暨公司行号,调查其账册及租押房屋契约,及不动产使用情形,如发现有以抵押、借贷等变相方式代替设典,取得使用权者,应照典权契税税率课征契税,并以匿报论罚。
4、税损稽征处应与辖内法院,各级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等密切联系,如有拍卖或标售不动产者,应即派员前往洽抄资料,以凭课征。
5、税捐稽征处应注意搜集新闻报章资料,凭以追查核课。
(五) (管理及稽核)
关于管理及稽核
1、契税申报书规定为一式二份,一份存乡镇公所,一份连同收款旬报表送税捐稽征处备查,税捐稽征处接到申报书后,应审核其查定情形,并与土地及房屋税籍底册加以互核,如有不符或办理不合规定者,应即通知更正或纠正。
2、已税之申报书,应分别年月妥为订存,俾利稽核。
3、征收契税,应填发税单交由纳税义务人迳向公库缴纳,不得自行收纳。
4、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应将缴款收据粘贴于公定契纸作成之契约书背面,送经税捐稽征处或乡镇公所加盖骑缝章后,凭以向地政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以杜冒用。
5、县税捐稽征处对各乡镇市公所代征契税情形,应依据所送申报书,按月派员前往查核一次,并作成纪录,以资查考。
6、市税捐稽征处应指派审核员一人,按月抽查契税申报案件处理情形,并将抽查结果,签报处长核阅,如处理有所缺失,应即饬交业务单位改进。
7、税捐稽征处对于生产事业减半征收契税案件,应每三个月一次派员前往实地查核其使用情形,如其不供直接生产使用,又不自动补缴,或予转售图利,应责令补缴减征之契税,并依法处罚。
(六) (不动产评价)
关于不动产评价
1、税捐稽征处每半年应指派具有专门学验人员,会同乡镇市区公所人员前往实地调查土地供需及买卖价格变动情形,拟订有关各种地目等则之土地标准价格表,连同调查报告及其他参考资料,送请该管不动产评价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定并呈报省政府核定。
2、税捐稽征处对于都市边沿地区与重要道路两旁土地,以及编为工业用地之农地应切实调查其实际买卖价格,送请该管不动产评价委员会召开会议,分区分段予以评定,以利征收。
3、税捐稽征处对于辖区内农地重划区域划余地及零星集中地之标售,以及政府因公用征用土地补偿地价等资料,应注意搜集,以供不动产评价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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