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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有关以租赁方式批给市区土地及市区利益土地引致之权力范围规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51/83/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3-12-23 实...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51/83/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3-12-23

实施日期 2006-04-18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十二月二十六日

现行《土地法》—— 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将不动产租赁与长期租借置于同等地位,规定租赁为处分都市性土地或供都市利用之土地之方式,这意味着立法者希望租赁成为专用以满足不动产交易需要,尤其是已建成楼宇之转移及抵押信贷之适当法律工具。

鉴于租赁在葡萄牙民事法律中之传统特点,及租赁在《土地法》中之特别概念,有必要清楚界定以租赁方式批出之权利之内容,以了解获许可建成之工程之处分权及使该权利得以抵押。

此外,在本地区不动产交易方面,另一个一直存在而必须解决之间题是,根据一九五五年十月十四日第40333号法令第二条独一段第三款之规定,以行政决定设定分层所有权是否有效。

因此;

为确保《土地法》之顺利执行;

考虑到《土地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赋予之权能,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一、以租赁或转租方式批出都市性土地或供都市利用之土地而生之权利,包括有权按照有关设权凭证所定之用途且遵守该凭证所定之限制,进行兴建或改建工程;在租赁期或转租期届满前,又或在租赁或转租关系未解除期间,承批人或转承批人继续保有已兴建之建筑物之所有权;在租赁期或转租期届满后又或租赁或转租关系解除后,则适用土地法所定之改善物制度。

二、在遵守土地法对移转因批出或转批土地而生之状况所定之条件下,得移转上款所指之建筑物之所有权,尤其得按分层所有制为之。

三、当有关合同容许以租赁方式转批土地时,对因该转批而生之权利所作之登记,以登录方式为之,在登录时须提及有关权利人、期间与年租金以及扼要指出如何利用有关土地。

四、如转租仅涉及所批出之房地产之一部分,则须另作独立之标示,对于该部分之房地产,有关批出或转批土地之登录继续有效,直至有关权利消灭为止。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6/96/M号法令

第二条 上条所指权利得作为抵押标的。

第三条* 一、透过法律行为设定分层所有权,应以公证书为之。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31/85/M号法令

二、本法规开始生效前,根据一九五五年十月十四日第40333号法令第二条独一段第三款规定设定之分层所有制,继续有效。

第四条 执行本法规而产生之疑问,由总督以批示解决。

第五条 本法规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但其中第一条及第二条之规定,适用于本法规生效前所作行为。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总督 高斯达

注记:

(1)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已被四月十三日第31/85/M号法令第十条明示废止。

(2)四月十三日第31/85/M号法令已被九月九日第25/96/M号法律第四十七条明示废止。

(3)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号法令第一条已被五月二十七日第26/96/M号法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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