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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四、廿二及六十一条条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69/88/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9-15 实...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69/88/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9-15

实施日期 2006-04-18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九月十九日

鉴于有需要对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作出若干更正,以及有需要将经咨询会适时通过之上述法规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所指之三个附件公布;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j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六条修改如下:

第二十六条 j) 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效力,应在五日内通知澳门社会工作司其不在有关房屋之原因;

第四十五条 二、承租人之地位移转予承担家庭生活之家庭成员。

第八十六条 在第八条及第十二条所指之法规公布前,按本法令及批示之规定而作出必要配合之十一月三十日第254/84/M号训令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载之报名表及计分制度,仍继续生效。

第二条 透过本法规,现公布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分别指出之附件一至附件三,而在一切效力上,该等附件应视为上述法令之附件。

第三条 本法规自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开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贾伯乐

附件一

房屋类型 家庭成员人数

T0及T0 I 最多 2

T1及T0 II 3 - 4

T2及T0 III 5 - 7

T3及T0 IV 8 - 10

T4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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