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办法
一、上市股票零沽买卖(未满一交易单位之买卖)在每市起讫时间内随时行之。
二、零沽买卖以市价委托当日交割之买卖为限。
三、买方或卖方经纪之代表人或代理人,如有零沽买卖上市股票者,应填具买卖申报单二份,写明经纪人号数,证券名称、数量,以一份送场务执行人,一份由填单人存查。
四、买卖申报单以当日有效为原则。[3
五、场务执行人于收到买卖申报单后,即将则列事项如经纪人号数,证券名称,数量于揭示板上公告之。
六、零沽买卖应按申购单公告或公告后最近一次之整交易单位成交价格,加一升降单位(买价)或减一升降单位后之价格(买价)为其成交价格,如无整交易单位成交价格为根据时,得由买卖双方经纪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买方喊价与卖方喊价之价格差距范围内协商,经场务执行人认可后为其成交价格。
七、买方或卖方经纪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于股票零沽成交时,当即通知场务执行人,将原具买卖申报单位予以注销。
八、零沽成交后,应即由卖方填妥“场内成交单”一式四联,写明买卖双方经纪人号数,证券名称、数量、价格,经打印时间由买方签证后以第一第二联单交场务执行人,第三联单交买方收执,第四联单由卖方存查。
九、零沽成交之数量及价格,场务执行人认为必要时得于行情揭示板上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