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执行「友谊大桥维修及保养之研究——斜拉索系统检查及索力之测定」的服务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一、许可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订立「友谊大桥维修及保养之研究——斜拉索系统检查及索力之测定」的执行合同,金额为$6,233,800.00(澳门币陆佰贰拾叁万叁仟捌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4,987,040.00 2009年 $ 1,246,7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