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第24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AE TEC —— MO(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氹仔松树尾停车场图则」编制服务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24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2,039,123.30(澳门币贰佰零叁万玖仟壹佰贰拾叁元叁角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24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1,019,561.60 2006年 $ 815,649.30 2008年 $ 203,91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