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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24/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修改第26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5-13
【法规编号】 65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4/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修改第26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透过第26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劳工事务局新总部装修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26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63,452,083.80(澳门币陆仟叁佰肆拾伍万贰仟零捌拾
  
  叁元捌角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26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37,000,000.00
  
  2007年
  
  $ 24,231,235.20
  
  2008年
  
  $ 2,220,8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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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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