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第26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劳工事务局新总部装修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26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63,452,083.80(澳门币陆仟叁佰肆拾伍万贰仟零捌拾 叁元捌角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26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37,000,000.00 2007年 $ 24,231,235.20 2008年 $ 2,220,848.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