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透过照会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其接受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纽约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的接受书; 又监於公布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一组的修正案的中文文本并非中文正式文本;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上述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中、英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译本,以及修正案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葡文译本公布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一组。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白丽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修正案 第20条 第1款修改为:“委员会通常应每年开会,以便审议按照本《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委员会的会期应由本《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并经大会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