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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豁免-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0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豁免徵收二零零八年度的《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七条所...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5-05
【法规编号】 65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豁免徵收二零零八年度的《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七条所定的检疫费用。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第一条 
  
  豁免费用
  
  於二零零八年度,经第267/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及第10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26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七条所定的检疫费用不予徵收。
  
  第二条 
  
  生效
  
  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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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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