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第21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迅兴建筑有限公司订立「塔石广场重整建造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21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156,565,544.80(澳门币壹亿伍仟陆佰伍拾陆万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捌角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21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59,998,162.35 2006年 $ 80,555,878.20 2007年 $ 15,226,693.80 2008年 $ 784,81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