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安全有限公司”签订为澳门博物馆及观音莲花苑提供保安服务的附注合同。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