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2-08-03 19: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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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第40/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作为签订为大炮台回廊提供保安服务的附注合同...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4-30
【法规编号】 65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0/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作为签订为大炮台回廊提供保安服务的附注合同的签署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何丽钻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安全有限公司”签订为大炮台回廊提供保安服务的附注合同。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