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修改学历要求 一、订定澳门保安部队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录取制度的第6/2002号法律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修改如下: “(一)投考保安学员普通培训课程者,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投考保安学员特别培训课程者,须具备高等教育学历;” 二、订定狱警队伍职程人员通则的第7/2006号法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修改如下: “(二)进入警员职级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进入副警长职级须具备高等教育学历;” 第二条 设立职位或职级 一、统一治安警察局和消防局的男性与女性职程的第2/2005号法律第一条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基础职程的进程按下列职位为之: (一)普通职程: (1)警长; (2)副警长; (3)首席警员; (4)一等警员; (5)警员。 (二)专业职程: (1)音乐: i)音乐警长; ii)音乐副警长; iii)音乐首席警员; iv)音乐一等警员; v)音乐警员。 (2)无线电: i)无线电警长; ii)无线电副警长; iii)无线电首席警员; iv)无线电一等警员; v)无线电警员。 (3)机械: i)机械警长; ii)机械副警长; iii)机械首席警员; iv)机械一等警员; v)机械警员。” 二、第2/2005号法律第二条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基础职程的进程按下列职位为之: (一)消防区长; (二)副消防区长; (三)首席消防员; (四)一等消防员; (五)消防员。” 三、第7/2006号法律第八条修改如下: “狱警队伍职程的进程按下列职级为之: (一)总警司; (二)警司; (三)警长; (四)副警长; (五)首席警员; (六)一等警员; (七)警员。” 四、制定海关关员的职程、职位及报酬制度大纲的第3/2003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修改如下: “二、一般基础职程的进程按下列职级为之: (一)关务督察; (二)副关务督察; (三)首席关员; (四)一等关员; (五)关员。 三、专业职程的进程按下列职级为之: (一)机械专业关务督察; (二)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 (三)机械专业首席关员; (四)机械专业一等关员; (五)机械专业关员。” 第三条 修改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 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第七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程分为二等刑事技术辅导员、一等刑事技术辅导员、首席刑事技术辅导员、专业刑事技术辅导员、首席专业刑事技术辅导员各职级,该等职级分别对应於作为第2/2008号法律附表五所载之职等、薪俸点及职阶。” 第四条 调整职务内容 一、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号法律第九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B,以及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并经第9/2004号行政法规及第4/2006号法律修改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C,均由本法律的附件一替代。 二、第3/2003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改如下: “一、一般基础职程内的海关关员,按相应的职位行使的一般职能为: (一)〔…〕; (二)首席关员、一等关员及关员——执行性质的职能。 二、专业职程内的海关关员,在其专业范围内行使的一般职能为: (一)〔…〕; (二)机械专业首席关员、机械专业一等关员及机械专业关员 ── 执行性质的职能。” 第五条 附表的替代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并经第9/2004号行政法规及第4/2006号法律修改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附件A,由本法律的附表一替代。 二、第7/2006号法律第八条所指的附表一,由本法律的附表二替代。 三、第3/2003号法律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附表二及第4/2006号法律第六条第二款所指的附表二,由本法律的附表三替代。 四、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第二条及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附表一及附表三,分别由本法律的附表四及附表五替代。 第六条 职位及职级的进程 高级职程的职位或职级的进程如下: (一)警务总长/消防总长/关务总长的职级具有两个职阶; (二)副警务总长/副消防总长/副关务总长,警司/一等消防区长/关务监督及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区长/副关务监督的职级具有三个职阶。 第七条 薪俸 属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职程、澳门监狱狱警队伍职程、海关职程及司法警察局刑事侦查员职程的人员,分别有权按本法律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订的职位或职级、职阶和薪俸点收取薪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