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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8号法律,重组保安部队及-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2/2008号法律,重组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职程。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4-21
【法规编号】 65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2008号法律,重组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职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修改学历要求
  
  一、订定澳门保安部队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录取制度的第6/2002号法律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修改如下:
  
  “(一)投考保安学员普通培训课程者,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投考保安学员特别培训课程者,须具备高等教育学历;”
  
  二、订定狱警队伍职程人员通则的第7/2006号法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修改如下:
  
  “(二)进入警员职级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进入副警长职级须具备高等教育学历;”
  
  第二条 
  
  设立职位或职级
  
  一、统一治安警察局和消防局的男性与女性职程的第2/2005号法律第一条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基础职程的进程按下列职位为之:
  
  (一)普通职程:
  
  (1)警长;
  
  (2)副警长;
  
  (3)首席警员;
  
  (4)一等警员;
  
  (5)警员。
  
  (二)专业职程:
  
  (1)音乐:
  
  i)音乐警长;
  
  ii)音乐副警长;
  
  iii)音乐首席警员;
  
  iv)音乐一等警员;
  
  v)音乐警员。
  
  (2)无线电:
  
  i)无线电警长;
  
  ii)无线电副警长;
  
  iii)无线电首席警员;
  
  iv)无线电一等警员;
  
  v)无线电警员。
  
  (3)机械:
  
  i)机械警长;
  
  ii)机械副警长;
  
  iii)机械首席警员;
  
  iv)机械一等警员;
  
  v)机械警员。”
  
  二、第2/2005号法律第二条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基础职程的进程按下列职位为之:
  
  (一)消防区长;
  
  (二)副消防区长;
  
  (三)首席消防员;
  
  (四)一等消防员;
  
  (五)消防员。”
  
  三、第7/2006号法律第八条修改如下:
  
  “狱警队伍职程的进程按下列职级为之:
  
  (一)总警司;
  
  (二)警司;
  
  (三)警长;
  
  (四)副警长;
  
  (五)首席警员;
  
  (六)一等警员;
  
  (七)警员。”
  
  四、制定海关关员的职程、职位及报酬制度大纲的第3/2003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修改如下:
  
  “二、一般基础职程的进程按下列职级为之:
  
  (一)关务督察;
  
  (二)副关务督察;
  
  (三)首席关员;
  
  (四)一等关员;
  
  (五)关员。
  
  三、专业职程的进程按下列职级为之:
  
  (一)机械专业关务督察;
  
  (二)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
  
  (三)机械专业首席关员;
  
  (四)机械专业一等关员;
  
  (五)机械专业关员。”
  
  第三条 
  
  修改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
  
  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第七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程分为二等刑事技术辅导员、一等刑事技术辅导员、首席刑事技术辅导员、专业刑事技术辅导员、首席专业刑事技术辅导员各职级,该等职级分别对应於作为第2/2008号法律附表五所载之职等、薪俸点及职阶。”
  
  第四条 
  
  调整职务内容
  
  一、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号法律第九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B,以及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并经第9/2004号行政法规及第4/2006号法律修改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C,均由本法律的附件一替代。
  
  二、第3/2003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改如下:
  
  “一、一般基础职程内的海关关员,按相应的职位行使的一般职能为:
  
  (一)〔…〕;
  
  (二)首席关员、一等关员及关员——执行性质的职能。
  
  二、专业职程内的海关关员,在其专业范围内行使的一般职能为:
  
  (一)〔…〕;
  
  (二)机械专业首席关员、机械专业一等关员及机械专业关员 ── 执行性质的职能。”
  
  第五条 
  
  附表的替代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并经第9/2004号行政法规及第4/2006号法律修改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附件A,由本法律的附表一替代。
  
  二、第7/2006号法律第八条所指的附表一,由本法律的附表二替代。
  
  三、第3/2003号法律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附表二及第4/2006号法律第六条第二款所指的附表二,由本法律的附表三替代。
  
  四、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第二条及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附表一及附表三,分别由本法律的附表四及附表五替代。
  
  第六条 
  
  职位及职级的进程
  
  高级职程的职位或职级的进程如下:
  
  (一)警务总长/消防总长/关务总长的职级具有两个职阶;
  
  (二)副警务总长/副消防总长/副关务总长,警司/一等消防区长/关务监督及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区长/副关务监督的职级具有三个职阶。
  
  第七条 
  
  薪俸
  
  属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职程、澳门监狱狱警队伍职程、海关职程及司法警察局刑事侦查员职程的人员,分别有权按本法律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订的职位或职级、职阶和薪俸点收取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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