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Macaulink新闻及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向新闻局提供中国与葡语系国家经贸资讯网站及网站资讯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Macaulink新闻及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向新闻局提供中国与葡语系国家经贸资讯网站及网站资讯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994,000.00(澳门币贰佰玖拾玖万肆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996,000.00 2009年 $ 998,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