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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8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教育发展基金财政援助发放规章》。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4-14
【法规编号】 66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教育发展基金财政援助发放规章》。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7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并为本批示组成部份的?教育发展基金财政援助发放规章?。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
  
  
《教育发展基金财政援助发放规章》

  
  第一条 
  
  标的
  
  本规章订定教育发展基金财政援助发放制度。
  
  第二条 
  
  范围
  
  在非高等教育领域内推动具发展性的教育活动的不牟利教育机构、自然人或法人,可成为本规章财政援助受益人。
  
  第三条 
  
  财政援助方式
  
  教育发展基金的财政援助方式如下:
  
  (一)无偿资助;
  
  (二)优惠信贷。
  
  第四条 
  
  申请
  
  一、申请教育发展基金财政援助者必须递交申请表。
  
  二、申请通过递交专用表格、一份详细陈述所开展的教育活动的计划,以及相关的预算方案,但教育发展基金可要求递交其他文件。
  
  三、教育发展基金透过刊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通告,订定申请程序、申请期限及财政援助的特别条件。
  
  四、在说明理由和经证实的例外情况下,上款不影响财政援助的发放。
  
  第五条 
  
  合同形式
  
  一、第三条(一)项和(二)项所述的教育发展基金财政援助的发放分别透过签署由监督实体核准的承诺书及优惠信贷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为之。
  
  二、为上款效力,教育发展基金负责将合同拟本呈交监督实体核准。
  
  三、只要预先获得教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援助计划可以修改,行政管理委员会将考虑公共利益和所提出理由的重要性而按个别情况作出决定。
  
  四、倘若因修改援助计划而导致需重新协商,应按照教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将有关修改载於原合同的附录或者订立新合同。
  
  第六条 
  
  受益人的义务
  
  一、除第16/2007号行政法规所定者外,教育发展基金财政援助的受益人尚应遵守的义务主要如下:
  
  (一)将款项全数用於申请的活动上;
  
  (二)倘若购置设备和教材或承揽工程预计的金额分别超过澳门币七十五万元及二百五十万元,必须进行竞投;
  
  (三)宣传有关财政援助是由教育发展基金发放,包括获援助活动的所有发布和推广活动,尤其是辅助文件及物件、海报、小册子、视听材料、广告、研讨会及报告等;
  
  (四)提交所有教育发展基金要求的文件及资料,以便接受技术及财政监察;
  
  (五)制定及向教育发展基金提交获援助活动的技术执行及财政的期中报告,并应在活动完成後三十日内送交总报告,在教育发展基金要求时,应连同有关支出及受领证书的正本一并提交;
  
  (六)参与推广活动,有关活动旨在宣传及确认获援助的教育活动所取得的成效;
  
  (七)按时遵守有关合同所订定的条件。
  
  二、除上款所定的义务外,优惠信贷受益人尚须遵守的特别义务主要如下:
  
  (一)按有关合同所定的条款及条件向教育发展基金还款,但不得运用来自公共实体的款项来偿还;
  
  (二)如担保人的经济状况改变,出现无偿还能力的风险,立即通知教育发展基金。
  
  第七条 
  
  考虑因素
  
  除特别法规定者外,发放财政援助时须考虑下列因素:
  
  (一)教育发展基金可动用财政资源;
  
  (二)所提议的教育活动具有教学和教授的重要性;
  
  (三)推动所提议的教育活动有确认的公共利益;
  
  (四)申请人的财政状况;
  
  (五)由教育发展基金基於教育发展需要而决定及另行公布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无偿资助
  
  在不影响第9/2006号法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适用的情况下,无偿资助的款项应尤其用於:
  
  (一)举办教育活动或计划;
  
  (二)购置设备及教材;
  
  (三)教育设施的兴建、重建、修复、修葺、保养及装修。
  
  第九条 
  
  优惠信贷
  
  在不影响第9/2006号法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及上条的规定适用的情况下,优惠信贷优先用於教育设施的购置、兴建、重建及装修。
  
  第十条 
  
  贷款期限及利息的计算
  
  一、优惠信贷为期最长二十年。
  
  二、每年透过监督实体的批示订定利率、资金的还款期限及方式。
  
  三、为上款效力,利率不高於现行的法定利率。
  
  第十一条 
  
  财政援助的发放方式
  
  一、无偿资助按照资助活动的性质及第四条第三款订定的特别条件支付。
  
  二、根据第四条第四款发放的无偿资助,宜於有关教育活动举办及依期提交总报告後发放。
  
  三、财政援助以银行存款支付,但不影响在特别情况下,透过受益人的申请,得以支票支付。
  
  第十二条 
  
  财政援助的兼收
  
  一、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教育发展基金的财政援助可与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已发放或将发放的资助兼收。
  
  二、倘若兼收财政援助,受益人应在申请时或在兼收发生之日起计十日内将有关事宜通知教育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扣减财政援助
  
  一、倘若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情况,财政援助会以扣减方式作出调整:
  
  (一)累计的津贴总金额高於获资助的开支金额;
  
  (二)支出的金额低於所发放的财政援助。
  
  二、为上款(一)及(二)项所指情况的效力,扣减分别只限於最初预计的支出及实际支出的金额。
  
  第十四条 
  
  强制徵收
  
  在有关资金全部或部份支付的期限届满後,倘若支付没有得到实现,教育发展基金应向财政局发出证明,以便进行强制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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