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布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十三期第二组的第56/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第一款(二十八)项的行文修改为: “(二十八)得对机票、搬运行李、年资奖金和其他法律规定之有关人员之补助,以及第8/2006号法律订定的《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所规定的供款时间奖金的申请作出决定;” 二、追认财政局局长在本转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