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及第6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八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在上海世界博览会澳门筹备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办公室)范围内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转授予办公室主任杨宝仪: (一)根据现行法例规定批准缺勤及享受年假; (二)根据现行法例准许特别假期,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年假累积作出决定; (三)依法批准免职及解除合同; (四)签署计算及结算办公室人员服务时间的文件; (五)许可在法律所规定限度内的超时工作或轮班工作; (六)许可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七)许可工作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其他类似活动; (八)许可返还与确保承诺及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合同无关的文件; (九)批准为人员、器具、设备、不动产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许可作出载於预算开支表章节中关於办公室的工程及资产及劳务取得的开支,但以$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整)为限,如豁免谘询,该金额减半; (十一)除上款所指开支外,亦许可为办公室运作所需的每月固定开支,不论其金额多少,例如场所及动产的租金开支、水电费、清洁服务费、公共地方开支及其他同类开支; (十二)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以及第8/2006号法律订定的《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所规定的供款时间奖金发放予有关人员; (十三)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十四)根据第31/2004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二条,认可办公室人员工作表现评核结果; (十五)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署一切应由办公室订立的合同有关的公文书; (十六)许可根据在办公室存档的文件签发证明书,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七)在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签署发往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内或以外的机关或实体的文书; (十八)批准不超过$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的交际费。 二、对行使本转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三、办公室主任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在本转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予以追认。 四、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