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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24/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长者事务委员会委员。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3-26
【法规编号】 66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4/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长者事务委员会委员。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0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长者事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
  
  (一)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卢丽卿;
  
  (二)同善堂代表胡顺谦;
  
  (三)仁慈堂代表飞安达;
  
  (四)澳门妇女联合会代表林雪萍;
  
  (五)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代表刘咏诗;
  
  (六)澳门工会联合总会代表梁伟峰;
  
  (七)母亲会代表飞曼华;
  
  (八)澳门明爱代表潘志明;
  
  (九)澳门社会工作人员协进会代表尹伟仪;
  
  (十)澳门镜湖护理学院代表朱明霞;
  
  (十一)陈明金;
  
  (十二)关烽;
  
  (十三)刘羡冰;
  
  (十四)黄显辉。
  
  二、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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