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0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长者事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 (一)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卢丽卿; (二)同善堂代表胡顺谦; (三)仁慈堂代表飞安达; (四)澳门妇女联合会代表林雪萍; (五)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代表刘咏诗; (六)澳门工会联合总会代表梁伟峰; (七)母亲会代表飞曼华; (八)澳门明爱代表潘志明; (九)澳门社会工作人员协进会代表尹伟仪; (十)澳门镜湖护理学院代表朱明霞; (十一)陈明金; (十二)关烽; (十三)刘羡冰; (十四)黄显辉。 二、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