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电子政务的发展,使各公共部门和实体,包括法人机关或具公共基金形式的公务法人,能更准确及高效地以中文进行电子通讯; 基於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资讯系统中文编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以推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公共部门和实体资讯系统中文编码统一的工作。 二、“工作小组”的职权主要为: (一)制订及修订《澳门资讯系统字集》,以下简称“《字集》”,及所需文件,供各公共部门和实体的资讯系统交换资料时使用; (二)制订使用《字集》的指引,并负责向各公共部门和实体通报; (三)向各公共部门和实体提供使用《字集》时适当的技术支援。 三、工作小组由行政暨公职局局长协调,并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行政暨公职局代表; (二)法务局代表; (三)身份证明局代表; (四)民政总署代表; (五)澳门大学代表; (六)澳门理工学院代表。 四、工作小组可设立若干技术跟进小组。 五、协调员可因应工作需要,邀请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的代表参加工作小组。 六、工作小组向行政法务司司长负责。 七、工作小组的行政及後勤支援由行政暨公职局负责。 八、各公共部门和实体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配合执行工作小组所制订及发出的指引。 九、本批示自公布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