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澳门法规

第41/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41/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人力资源办公室一常设基金。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3-05
【法规编号】 661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1/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人力资源办公室一常设基金。


  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人力资源办公室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262,320.00(澳门币贰拾陆万贰仟
  
  叁佰贰拾元整);
  
  在该委员会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人力资源办公室一项金额为$262,320.00(澳门币贰拾陆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办公室主任黄志雄,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办公室副主任卢瑞冰,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二等技术辅导员陈毅丰代任;
  
  委员:二等技术辅导员陈毅丰,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首席技术辅导员陈莉莉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相关内容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王博 律师
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电话:18938896818

点击排行

文章归档

评论排行榜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