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澳门法规

第3/2008号行政法规,交通事务局-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2008号行政法规,交通事务局的组织及运作。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2-18
【法规编号】 66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2008号行政法规,交通事务局的组织及运作。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标的、性质和职责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旨在设立交通事务局及核准其组织。
  
  第二条 
  
  性质
  
  交通事务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负责研究、规划、推广和执行陆路运输政策,整治道路,管理车辆,以及设置、维修、优化交通及行人基础建设。
  
  第三条 
  
  职责
  
  交通事务局的职责为:
  
  (一)参与订定、落实及评估对陆路运输业的政策;
  
  (二)持续规划、推广和评估陆路运输系统的发展,并确保与其他运输模式的协调和衔接;
  
  (三)规划、建议和协调道路网络、公共泊车设施、行车天桥及隧道等行人及交通基础设施的兴建及优化工作;
  
  (四)推广研究工作和落实陆路运输方面的崭新方案,尤其是智能运输系统;
  
  (五)开展交通安排的研究,并为确保车辆及行人交通安全和畅通建议必需的措施;
  
  (六)研究、跟进和协调跨境交通安排;
  
  (七)推广预防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的教育;
  
  (八)规划并管理口岸的交通基础设施;
  
  (九)监察道路网络系统的运作,并研究和引入新的系统;
  
  (十)监察供公众使用的停车场及公共道路收费泊车位的运作,并监督有关的经营活动;
  
  (十一)监察陆路客运尤其是集体运输业务的活动,并评估其服务素质;
  
  (十二)检验机动车辆;
  
  (十三)发出驾驶学校执照、驾驶学校校长及教练员的准照,监察有关业务,并更新有关纪录;
  
  (十四)发出学习驾驶准照、驾驶执照、特别驾驶执照及特别驾驶许可证,并更新有关档案及驾驶员纪录;
  
  (十五)发出国际驾驶执照;
  
  (十六)发出的士司机专业工作证并为其续期,以及检验的士及其计程表;
  
  (十七)发出的士执照,并监察有关营业情况;
  
  (十八)为机动车辆发给注册,并发出有关车辆识别文件及已缴付车辆使用牌照税的证明标签;
  
  (十九)实施道路重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改善交通运作、加强预防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
  
  (二十)就实施有碍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的工程发出许可;
  
  (二十一)就使用公共道路而有碍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发出许可;
  
  (二十二)设置、维修和保养路面标记、交通标志牌、讯息标志及交通讯号灯;
  
  (二十三)就可能对陆路运输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发展项目提供意见;
  
  (二十四)协调大型活动举行时的交通安排;
  
  (二十五)接收、跟进和处理涉及交通事务的建议或投诉;
  
  (二十六)研究并建议属本身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技术性及行政性措施;
  
  (二十七)监控无铅汽油的质量;
  
  (二十八)提出属本身职责范围内的法规草案;
  
  (二十九)与治安警察局合作,移走违例停泊、阻碍公众通行或弃置於公共道路的车辆;
  
  (三十)协助公共道路使用者以遵守交通法规,并记录有关违法行为;
  
  (三十一)实施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领导及附属单位
  
  一、交通事务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两名副局长辅助。
  
  二、交通事务局为履行职责,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交通规划及建设厅;
  
  (二)交通管理厅;
  
  (三)车辆及驾驶员事务厅;
  
  (四)行政及财政处;
  
  (五)组织及资讯处;
  
  (六)法律辅助处;
  
  (七)公共关系处。
  
  第五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领导、策划和协调交通事务局的整体工作,并监管各附属单位;
  
  (二)就人员的委任作出建议,并决定各附属单位的人员分配;
  
  (三)编制活动计划及预算案,并将之呈交上级审核,以及跟进有关执行工作;
  
  (四)在与其他机构或实体联系的事宜上,代表交通事务局;
  
  (五)行使获授予或获转授予的职权及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三)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之。
  
  二、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获指定的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务时间较长的副局长代任。
  
  第七条 
  
  交通规划及建设厅
  
  一、交通规划及建设厅主要负责研究、筹备和执行关於道路及交通的整治与规划的工作,以及关於交通设备和道路工程的事务。
  
  二、交通规划及建设厅下设:
  
  (一)交通规划处;
  
  (二)道路工程处;
  
  (三)交通设备处。
  
  第八条 
  
  交通规划处
  • 上一页
  • 1
  • 2
  • 3
  • 4
  • 5
  • 下一页

相关内容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王博 律师
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电话:18938896818

点击排行

文章归档

评论排行榜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