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标的、性质和职责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旨在设立交通事务局及核准其组织。 第二条 性质 交通事务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负责研究、规划、推广和执行陆路运输政策,整治道路,管理车辆,以及设置、维修、优化交通及行人基础建设。 第三条 职责 交通事务局的职责为: (一)参与订定、落实及评估对陆路运输业的政策; (二)持续规划、推广和评估陆路运输系统的发展,并确保与其他运输模式的协调和衔接; (三)规划、建议和协调道路网络、公共泊车设施、行车天桥及隧道等行人及交通基础设施的兴建及优化工作; (四)推广研究工作和落实陆路运输方面的崭新方案,尤其是智能运输系统; (五)开展交通安排的研究,并为确保车辆及行人交通安全和畅通建议必需的措施; (六)研究、跟进和协调跨境交通安排; (七)推广预防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的教育; (八)规划并管理口岸的交通基础设施; (九)监察道路网络系统的运作,并研究和引入新的系统; (十)监察供公众使用的停车场及公共道路收费泊车位的运作,并监督有关的经营活动; (十一)监察陆路客运尤其是集体运输业务的活动,并评估其服务素质; (十二)检验机动车辆; (十三)发出驾驶学校执照、驾驶学校校长及教练员的准照,监察有关业务,并更新有关纪录; (十四)发出学习驾驶准照、驾驶执照、特别驾驶执照及特别驾驶许可证,并更新有关档案及驾驶员纪录; (十五)发出国际驾驶执照; (十六)发出的士司机专业工作证并为其续期,以及检验的士及其计程表; (十七)发出的士执照,并监察有关营业情况; (十八)为机动车辆发给注册,并发出有关车辆识别文件及已缴付车辆使用牌照税的证明标签; (十九)实施道路重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改善交通运作、加强预防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 (二十)就实施有碍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的工程发出许可; (二十一)就使用公共道路而有碍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发出许可; (二十二)设置、维修和保养路面标记、交通标志牌、讯息标志及交通讯号灯; (二十三)就可能对陆路运输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发展项目提供意见; (二十四)协调大型活动举行时的交通安排; (二十五)接收、跟进和处理涉及交通事务的建议或投诉; (二十六)研究并建议属本身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技术性及行政性措施; (二十七)监控无铅汽油的质量; (二十八)提出属本身职责范围内的法规草案; (二十九)与治安警察局合作,移走违例停泊、阻碍公众通行或弃置於公共道路的车辆; (三十)协助公共道路使用者以遵守交通法规,并记录有关违法行为; (三十一)实施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领导及附属单位 一、交通事务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两名副局长辅助。 二、交通事务局为履行职责,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交通规划及建设厅; (二)交通管理厅; (三)车辆及驾驶员事务厅; (四)行政及财政处; (五)组织及资讯处; (六)法律辅助处; (七)公共关系处。 第五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领导、策划和协调交通事务局的整体工作,并监管各附属单位; (二)就人员的委任作出建议,并决定各附属单位的人员分配; (三)编制活动计划及预算案,并将之呈交上级审核,以及跟进有关执行工作; (四)在与其他机构或实体联系的事宜上,代表交通事务局; (五)行使获授予或获转授予的职权及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三)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之。 二、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获指定的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务时间较长的副局长代任。 第七条 交通规划及建设厅 一、交通规划及建设厅主要负责研究、筹备和执行关於道路及交通的整治与规划的工作,以及关於交通设备和道路工程的事务。 二、交通规划及建设厅下设: (一)交通规划处; (二)道路工程处; (三)交通设备处。 第八条 交通规划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