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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3/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法务局一常设基金。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2-06
【法规编号】 677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法务局一常设基金。


  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法务局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676,000.00(澳门币陆拾柒万陆仟元整);
  
  在该局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法务局一项金额为$676,000.00(澳门币陆拾柒万陆仟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副局长高舒婷,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代副局长梁葆莹代任;
  
  委员:行政暨财政管理厅厅长李胜里,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财政暨财产处处长陈玉仪,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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