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院长行使《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五十条和经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号行政法规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号行政法规第一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聂华英法学士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与“国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有关“初级法院三楼至六楼清洁合同”和“刑事起诉法庭清洁合同”的公证员。 二、委派赖东生法学士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与“综合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有关“终审及中级法院清洁合同”的公证员。 三、委派Noel Alberto de Jesus法学士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与“澳门管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有关“终审及中级法院、行政法院保安合同”的公证员。 四、委派戴小强法学士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与“澳门管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有关“刑事起诉法庭保安合同”的公证员。 五、委派黄宏耿法学士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与“澳门管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有关“初级法院三楼至六楼保安合同”的公证员。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七日於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终审法院院长 岑浩辉 ———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邓宝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