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及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转授予能源业发展办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 作出下列行为的职权: (一)批准作出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开支表一章中,关於能源业发展办公室取得资产及劳务的开支,但以$ 30,000.00(澳门币叁万元)为限。 二、本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监管权及废止权的行使。 三、对行使现转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由能源业发展办公室主任在本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均予以追认。 五、废止第21/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第一款(九)项所转授予的权限。 六、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四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