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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豁免小-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4/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豁免小贩、收卖旧物者、手艺人、其他街头经营者及街市摊档承租人缴付二零零八年全年度的费用。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1-21
【法规编号】 67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豁免小贩、收卖旧物者、手艺人、其他街头经营者及街市摊档承租人缴付二零零八年全年度的费用。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第一条 
  
  豁免费用
  
  一、於二零零八年,豁免小贩、收卖旧物者、手艺人及其他街头经营者缴付经第26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所定费用。
  
  二、於二零零八年全年度,豁免街市摊档承租人缴付经第26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第四条及第五条第二款所定租金及费用。
  
  第二条 
  
  生效
  
  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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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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