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14/2004号行政法规核准的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章程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七款,并连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临时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陈允熙替代李镇东为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行政委员会全职委员,至二零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之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