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2-08-03 19:36:28
来源:网络
浏览:601
分享:
【法规名称】 第154/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作为签订为圣玫瑰堂及圣物宝库提供二零零八...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2-31
【法规编号】 67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4/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作为签订为圣玫瑰堂及圣物宝库提供二零零八年至二零零九年的管理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何丽钻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骏杰物业清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为圣玫瑰堂及圣物宝库提供二零零八年至二零零九年的管理服务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