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澳门法规

第136/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36/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作为签订为澳门中央图书馆供应二零零八年度...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2-31
【法规编号】 67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6/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作为签订为澳门中央图书馆供应二零零八年度香港版期刊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何丽钻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叶培发”签订为澳门中央图书馆供应二零零八年度香港版期刊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相关内容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王博 律师
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电话:18938896818

点击排行

文章归档

评论排行榜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