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二)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通过及执行 一、通过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二零零八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并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及执行。 二、执行二零零八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时,适用本法律及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其他相关法规。 第二条 收入之预计 一、包含自治机构收入的预算收入的总额预计为$40,977,496,600.00(澳门币肆佰零玖亿柒仟柒佰肆拾玖万陆仟陆佰圆整),并於二零零八年度内按照现规范或将规范有关徵收之法律规定进行徵收;该总额应根据现行法例,用於支付二零零八年度内所作之开支。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适用於二零零八年度财政预算收入项目中所登录各款项之法例徵收上款所指的收入。 三、依法定方式许可之收入,方得徵收;所有该等收入,不论其性质及来源或有否特别用途,均在规定期间交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并在年终将之载於有关年度之帐目内,但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开支 一、二零零八财政年度包含自治机构开支之财政预算开支总额定为$40,977,496,600.00(澳门币肆佰零玖亿柒仟柒佰肆拾玖万陆仟陆佰圆整)。 二、以二零零八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支付之开支,不足一角之数,以一角计算。 第四条 原则 一、二零零八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系按照关於财政预算及公共帐目之法规而编制。 二、二零零八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的执行工作之目标,旨在贯彻二零零八年度政府施政方针及同年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 第五条 各项措施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得采取平衡公共帐目及使司库部获正常补充所需之措施,为此,得使资源配合需要。 二、如出现确实使公共帐目陷於不平衡之异常情况,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得限制、缩减甚至中止非由法律或先前已订立之合同所定之开支,以及给予任何机关、组织或实体之津贴。 三、具指定用途收入之相应款项,仅在进行有关徵收後,并在遵守适用之法律规定下,方许可转移。 四、考虑到经许可之收入之徵收进展情况,并考虑到使财政资源获得最佳之利用,得接受财政预算有关作抵销的开支项目之追加或修改,以及提前调动可动用之资源,以实现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优先目标。 第六条 预算拨款之使用 一、须每月对人员之各项目内可能出现之盈余进行决算,并由财政局保留该等盈余,以便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订之标准使用之。 二、禁止使用上述盈余以增加其他经济章表内项目之款项,但经济财政司司长在审阅财政局之建议後而许可者不在此限。 三、根据适用法规之规定,上述程序亦适用於各自治机构,但第一款所指者除外。 四、为适用上述各款的规定,财政局须采取适当措施以便经常跟进公共开支,并查核是否遵守有关之现行规定,但不影响各部门及机构应负之责任。 第七条 十二分一之制度 一、在二零零八年度内,应遵守十二分一之制度,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受该制度限制: (一)金额等於或低於$300,000.00(澳门币叁拾万圆整)之拨款; (二)支付於确定日期到期之每月固定负担之拨款,或支付因履行关於工程之实施或取得财产与劳务之书面合同而引致之每月固定负担之拨款; (三)应立即运用之增加款项或登录款项之金额; (四)登录於不具财政自治权的部门之运作预算内之资本拨款,以及登录於各自治机构之本身预算内之资本拨款; (五)分配予政府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拨款; (六)按上级核准之有关计划、标准及期限,用作给予补贴之拨款; (七)经有关部门提出充分理由,且经济财政司司长在听取财政局意见後而作出预先许可之其他拨款。 二、在自治机构中,上款(七)项所指情况无须遵守十二分一制度的许可权限属有关监督实体。 三、上款所指之特许,须在不影响司库之正确管理及保障有关之财政平衡下行使,而财政局得建议全部或部分中止有关特许。 第八条 开支许可的期限 一、二零零八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的开支许可最迟须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结算期则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结束,但结算日仍视为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倘开支的支付属迫切性或不能有所拖延时,结算可最迟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日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