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五月九日第12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新域城市规划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订立“氹仔青少年综合社会服务中心工程之图则设计服务”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12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1,008,000.00(澳门币壹佰万零捌仟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五月九日第12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600,000.00 2006年 $ 300,000.00 2007年 $ 108,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