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六)项及第七条,连同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身份证明局局长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签订澳门特别行政区向“中华商务安全印务有限公司”购买供身份证明局使用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电子旅行证件制作系统”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