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亿迅(香港)有限公司供应「政府资讯中心综合资讯系统」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亿迅(香港)有限公司订立供应「政府资讯中心综合资讯系统」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1,820,000.00(澳门币壹仟壹佰捌拾贰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2,364,000.00 2008年 $ 4,060,000.00 2009年 $ 5,396,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