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2-08-03 19: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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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第93/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该办公室顾问,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LECM)将...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2-19
【法规编号】 67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3/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该办公室顾问,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LECM)将举行的股东大会。
监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需派员作为代表,出席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简称LECM)之股东大会;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三)项和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本办公室顾问巢树恒工程师,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LECM)将举行之股东大会。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