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英国皇家铸币厂提供「铸造壹角、壹圆及伍圆之流通货币」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英国皇家铸币厂订立提供「铸造壹角、壹圆及伍圆之流通货币」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03,538,480.80(澳门币壹亿零叁佰伍拾叁万捌仟肆佰捌拾元捌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41,415,400.00 2008年 $ 62,123,08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