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5/2002号法律核准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机动车辆估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下: (一)《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三)项提及的委员——正选委员 Jo?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 及候补委员Simone Maria Tavares Almeida Martins; (二)《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四)项提及的委员——正选委员覃培基及 Joaquim Pedro do Rosário 以及候补委员麦建强及何振为; (三)《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五)项提及的委员——正选委员冼志耀及候补委员廖玉麟; (四)《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提及的委员——正选委员 Daniel Peres Pedro 及候补委员陈耀辉; (五)《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七)项提及的秘书——正选秘书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及候补秘书余佩莲。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产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